条款和条件

请客户特别留意条款的规定

1.解释

1.1.定义。在本条件中,以下定义适用:

“英国脱欧”
指根据《里斯本条约》第 50 条,英国退出欧盟;

“营业日”
指英国除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之外伦敦银行营业的日期;

“生效日期”
定义请参见第 2.2 条;

“条件”
本条款和条件将根据第 15.8 条不时予以修订;

“合同”
指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根据本条件供应商品的合同;

“客户”
指向供应商购买商品的个人或公司;

“客户材料”
指客户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设计、图纸、规格、样品和所有其他材料;

“交货地点”
定义请参见第 4.2 条;

“EXW”
定义请参见国际贸易术语;

“不可抗力事件”
定义请参见第 14.1 条;

“良好行业惯例”
指商品供应和使用能满足该行业对技能、关注度、审慎度、效率、远见和及时性的要求;

“商品”
指订单确认书中列出的商品(或其中的任何部分);

“商品规格”
指客户和供应商针对商品书面同意的任何规格,包括任何相关平面图或图纸;

“国际贸易术语”
指《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年版);

“知识产权”
专利、发明权、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企业名称和域名、包装权、商誉权和赝品起诉权、外观设计权、数据库权、使用机密信息(包括专有技术)和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并保护其机密性的权利,在每种情况下,对于此类权利以及目前或未来可能在世界任何地方存在的所有类似或同等权利或保护形式,无论是否注册,均包含其所有现有申请,以及日后申请和获得其续期或延期以及申明其优先权的权利。

“订单”
客户的采购订单表中列明的商品供应订单,或者客户以书面形式接受的供应商报价或背面说明(视情况而定);

“订单确认书”
指供应商的书面订单接受函,但不包括任何自动生成的订单确认电子邮件;

“供应商”
指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的 Walker Filtration Limited,公司编号为 01726079;以及

“供应商处所”
指 Walker Filtration, Birtley Road, Washington, Tyne & Wear NE38 9DA。

1.2.解释。在本条件中,以下规则适用:

1.2.1.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2. 提及“一方”时包括其个人代表、继受人或允许的受让人;

1.2.3. 提及法例或法律规定时均指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法例或法律规定。提及法例或法律规定时也包含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该等法例或法律规定下的任何次级立法;

1.2.4. 采用“包括”、“包含”、“尤其是”等术语或任何类似措辞应理解为例证性措辞,不应限制此类术语之前的词语的含义;以及

1.2.5. “书写”或“书面”包括传真,但不包括电子邮件。

2.合同基础

2.1.订单构成客户根据本条件购买商品的要约。

2.2.只有在供应商发出订单确认书时,该订单才应被视为已接受,此时合同生效(“生效日期”)。

2.3.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客户确认,其并未依赖供应商或其代表所作或提供的任何未在合同中列出的声明、承诺、陈述、保证或担保。

2.4.供应商发布的任何样品、图纸、描述性事项或广告,以及供应商的目录或宣传手册中包含的任何商品描述和插图,在发布或发行时仅仅旨在提供所述商品的大致概念。它们不应构成合同的内容,亦不具备任何合同效力。

2.5.适用于此合同的本条件不包括客户试图加入或并入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者贸易、习俗、惯例或交易过程隐含的任何其他条款。

2.6.供应商提供的任何报价均不构成要约,并且仅在报价所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如果未指定该期限,则从发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有效。

2.7.供应商保留纠正任何报价、规格和确认书或向客户提供的任何其他口头报价和/或估算中出现的传抄错误的权利,且保留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要求修改商品规格的权利。

3.商品

3.1.商品应符合商品规格的描述,根据本条件可能存在部分变化。

3.2.如果供应商因以下原因或相关原因而面临实际或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客户应赔偿供应商遭受或承担的所有责任、成本、费用、损害和损失(包括任何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利润损失、声誉损失、所有利息、罚金以及法律和其他专业成本和费用):

3.2.1. 供应商使用客户材料;以及

3.2.2. 如果商品根据客户提供的商品规格制造而成,且因供应商使用该商品规格引起或与使用该商品规格有关。

3.3.本第 3 条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3.4.供应商保留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要求修改商品规格的权利。

4.商品交付

4.1.供应商应确保每次交付商品时均随附交付单,该交付单应显示订单日期、所有相关的客户和供应商参考编号、商品类型和数量(如适用,包括商品的代码编号)、特殊存储说明(若有),以及有待交付的剩余商品数量(如果订单需分批交付)。

4.2.供应商应将 EXW 商品送至供应商处所,或者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地点(“交货地点”)。

4.3.所引用的任何交付日期仅为大致日期,交付时间并非合同的重要因素。

4.4.如果供应商未能交付商品,则其责任仅限于客户在最便宜的市场上获取符合相似描述和质量的替代商品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减去商品价格。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客户未能向供应商提供足够的交付说明或与商品供应相关的任何其他说明而导致未能交付商品,则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4.5.如果客户未能在供应商通知客户已可以取货的三个工作日内取货或接受交货,则除非此类问题或延误源于不可抗力事件或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否则:

4.5.1. 在供应商通知客户已可以取货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 9:00,商品交付应视为已完成;以及

4.5.2. 供应商应存储商品直至交付之时,并向客户收取所有相关成本和费用(包括保险费用)。

4.6.如果供应商通知客户已可以取货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客户仍未取货或接受交货,则供应商可以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部分或全部商品,并在扣除合理的存储和销售成本后,向客户支付任何超出商品价格以上的余额,或向客户收取任何低于商品价格的差额。

4.7.供应商可分期交付商品,客户应开具发票并单独付款。每次分期交付均构成独立合同。任何分期交付延误或缺陷,均不得构成客户取消其他分期交付的原因。

4.8.如果客户需要将商品出口至英国境外,则应通知供应商。如果 EXW 交付的最终目的地在英国境外,则供应商在任何时候提出要求,客户均应向供应商提供其自行酌情确定为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以证实商品实际从英国出口(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的详细信息和所有运输方式、出口目的地、运输方式、出口运输路线以及英国和/或欧洲共同体的发货日期的证据),客户在此同意,其将获取任何和所有托运人的同意,以允许其向客户提供这些信息。本第 4.8 条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4.9.若供应商因客户违反、疏于履行或者未能履行合同第 4.8 条或与其相关的原因而遭受或承担任何责任、成本、费用、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增值税责任、任何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利润损失、声誉损失、所有利息、罚金和法律成本(根据全额赔偿金额计算),以及其他专业成本和费用],客户应向供应商提供补偿。本第 4.9 条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5.进出口

5.1.客户有责任自费获取不时需要的商品相关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同意书,并且如果供应商要求,则客户应在相关装运发生前向供应商提供该等许可证和同意书。

5.2.如果客户购买的商品将用于或在日后提供给英国和欧洲经济区之外的任何区域,则客户应全权负责确保商品规格符合所有立法和法规标准,并满足在特定区域内使用该等商品的所有良好行业惯例要求。

6.商品质量

6.1.供应商保证,在交货之日起 15 个月内,或在商品安装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较早者为准)(“保修期”),商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6.1.1. 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符合商品规格;以及

6.1.2. 在设计、材料和工艺方面无实质性缺陷。

6.2.根据第 6.3 条,如果:

6.2.1. 客户在保修期内发现部分或全部商品不符合第 6.1 条规定的保证,并在发现后的合理时间内发出书面通知;

6.2.2. 向供应商提供合理机会以检查该商品;且

6.2.3.客户自费(包括从安装点收回商品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将该商品退还至供应商的营业地点(如果供应商要求)
供应商可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缺陷商品,或者全额退还缺陷商品费用。

6.3.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供应商在商品不符合第 6.1 条所述保证时不承担责任:

6.3.1. 根据第 6.2 条发出通知后,客户继续使用该商品;

6.3.2. 客户未按照供应商的口头或书面指示,或者良好行业惯例(如果无供应商指示)来更换、修理或维护商品中的一次性部件;

6.3.3. 客户或其员工、代理商或承包商未能按照供应商的书面安装说明或良好行业惯例安装商品;

6.3.4. 缺陷源于客户未能遵照供应商关于商品存储、安装、调试、使用或维修的口头或书面指示或者良好行业惯例(若无供应商指示);

6.3.5.缺陷源于供应商按照客户提供的任何图纸、设计或商品规格生产商品;

6.3.6. 客户在未经供应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或修理该商品;

6.3.7.缺陷源于正常磨损、故意损坏、疏忽或异常工作条件;

6.3.8. 为确保商品符合适用法定或法规标准而进行的更改导致商品与商品规格不同。

6.4.除本第 6 条的规定外,如果商品未能满足第 6.1 条规定的保证,供应商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6.5.本条件的条款应适用于供应商根据第 6.2 条提供的任何已修理或更换的商品。

7.所有权及风险

7.1.商品风险在交货完成后转移至客户。

7.2.在以下情况发生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商品所有权不应转移至客户:

7.2.1. 供应商(根据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在付款到期时收到商品以及供应商向客户提供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全额费用(现金或结算资金),在此情况下,商品所有权应在收到全额费用时转移;以及

7.2.2. 客户转售商品时,商品所有权应根据第 7.4 条所述时间转移至客户。

7.3.商品所有权转移至客户前,客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7.3.1. 将商品与客户持有的所有其他商品分开存放,以便可以轻松识别出商品是供应商的财产;

7.3.2. 不得移除、损毁或遮盖商品上或与商品有关的任何识别标记或包装;

7.3.3. 自交付之日起,代替供应商确保商品状况令人满意,并就所有风险为其全额投保;

7.3.4. 如果发生第 13.1.2 条至第 13.1.13 条所列的任何事件,应立即通知供应商;以及

7.3.5. 应供应商要求向其提供与商品有关的此类信息。

7.4.根据第 7.5 条,在供应商收到货款之前,客户可以转售商品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商品(但不得另做他用)。但如果客户在此之前转售商品,则:

7.4.1. 客户应作为委托商,而非供应商的代理商;以及

7.4.2. 商品所有权在客户转售前应立即从供应商转移至客户。

7.5.如果商品所有权移交至客户前,客户发生第 13.1.2 条至第 13.1.13 条所列的任何事件,则在不限制其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供应商:

7.5.1. 有权立即终止客户转售商品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商品的权利;并且

7.5.2. 供应商可随时:

7.5.2.1. 要求客户交回其拥有的所有尚未转售或尚未不可撤销地结合到入其他产品中的商品;以及

7.5.2.2. 进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商品存放地,以便取回商品(如果客户未能及时满足要求)。

8.客户的义务

8.1.客户应:

8.1.1. 确保订单条款和商品规格(如果由客户提交)完整准确;

8.1.2. 与供应商合作处理与商品供应有关的所有事宜;

8.1.3. 向供应商提供在其供应商品时可能合理要求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确保该等信息和材料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准确无误;

8.2.如果由于客户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客户未能履行任何相关义务(“客户违约”)而妨碍或延迟供应商履行其关于商品供应的任何义务,则:

8.2.1. 在不限制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供应商有权终止供应商品直至客户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根据客户违约对其履行任何义务所造成的妨碍或延迟程度而免于履行任何义务;

8.2.2. 如果供应商根据本第 8.2 条未能或延迟履行任何义务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客户承受或产生任何费用或损失,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

8.2.3. 客户应根据供应商的书面要求,向供应商偿还其因客户违约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9.费用和付款

9.1.商品价格(可根据本条款进行调整)应为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价格,如果未报价,则应为供应商在交货之日发布的价格表中列出的价格。商品价格不包括所有商品包装、保险和运输成本和费用,这些成本和费用应由客户在支付商品款项时付清。

9.2.供应商保留按比例调整商品价格的权利,该调整应根据订单确认书发出之日与交货日之间英镑与订单货币之间的任何外汇波动,按比例提高或降低。

9.3.供应商保留以下权利:

9.3.1. 在交货日之前随时向客户发出通知,从而提高商品价格,以反映由于以下原因而导致的供应商商品成本的任何增加:

9.3.1.1. 供应商无法控制的任何因素,包括引入新的关税、税收、特殊税款(无论是由于英国脱欧还是其他原因)、现有税收、征税和特殊税款增加,以及劳动力、材料和其他制造成本增加;

9.3.1.2. 客户提出任何有关更改交货日期、订购商品数量或类型或者商品规格的要求;或者

9.3.1.3. 因客户对商品的任何指示,或者客户未能就商品向供应商提供足够或准确的信息或指示而导致出现任何延误。

9.4.对于商品,供应商应有权按照订单确认书中的规定为客户开具发票,如果没有开票相关条款,则可在交货完成之时或之后的任意时间开具发票。

9.5.除非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30 天内,向供应商书面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供应商提交的每张发票的全额和结算款项,付款时间应视为合同的重要组成因素。

9.6.客户根据合同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不含可能征收的增值税 (VAT) 款项。如果供应商根据合同向客户提供了任何应税商品,则客户应在收到供应商的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向供应商支付额外增值税款项,该等款项的支付时间与所供应商品的支付时间相同。

9.7.如果客户未能根据合同在付款日期前向供应商付清任何款项,则客户应按超过巴克莱银行基准利率的 6% 的年利率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无论在判定为未付之前或之后,该利息自到期日起每日累计,直至实际支付该逾期款项为止。客户应将利息连同逾期款项一并支付。

9.8.除法律要求外,客户应全额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不得进行任何抵销、反索赔、扣减或预扣。在不限制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供应商可将客户所欠的任何款项与其应向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进行抵销。

9.9.除非供应商另有明确书面说明,否则所有价格均以英镑支付。如果供应商同意接受外币,则应采用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汇率,如果订单确认书中未规定汇率,则应采用出具订单确认书前一日英格兰银行结束营业时的汇率,且如果接受外币,则价格应根据第 9.2 条进行调整。

10.知识产权

10.1.根据第 10.2 条,商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应归供应商所有。

10.2.如果根据合同提供的商品是基于客户提供的商品规格制造的定制商品,则应遵守以下规定:

10.2.1.客户应根据免版税许可向供应商披露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客户知识产权,以使供应商能够按照商品规格生产商品,以及持续生产和出售此类商品,前提是此类披露应遵守第 11 条的规定;

10.2.2. 定制商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应归供应商所有。

11.机密性

一方(接收方)对于另一方(披露方)、其员工、代理商或分包商披露的所有机密技术或商业专有技术、规格、发明、工艺或举措,以及接收方可能获取的与披露方业务、产品和服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机密信息,均应严格保密。接收方应仅向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了解机密信息的员工、代理商和分包商披露该机密信息,并应确保该等员工、代理商和分包商像合同当事方那样遵守本条规定的义务。接收方可能需根据法律、任何政府、监管机构或主管法院的要求披露披露方的机密信息。本第 11 条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12.责任范围:请客户特别注意本条款

12.1.本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或排除供应商的以下责任:

12.1.1. 因其过失或其员工、代理商或分包商的过失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

12.1.2. 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

12.1.3. 违反《1982 年商品和服务供应法》第 2 节所隐含的条款(所有权和不动产);

12.1.4. 违反《1979 年商品销售法》第 12 节所隐含的条款(所有权和不动产);

12.1.5. 根据《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存在的缺陷产品。

12.2.根据第 12.1 条:

12.2.1.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客户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相关的任何利润损失或者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无论是由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侵权)、违反法定义务还是其他原因造成,供应商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2.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客户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相关的所有其他损失,无论是由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侵权)、违反法定义务还是其他原因造成,供应商对客户的全部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客户就相关索赔商品所支付的价格。

12.3.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1979 年商品销售法》第 13 至 15 节所隐含的条款,以及《1982 年商品和服务供应法》第 3 至 5 节所隐含的条款均不包含在合同内。

12.4.本第 12 条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13.终止

13.1.在不限制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供应商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合同:

13.1.1. 客户严重违反其在合同下的义务,并且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0 天以内纠正该违反行为(如果该违反行为可纠正);

13.1.2. 另一方中止或威胁中止偿还其债务,或者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或承认无力偿还其债务,或者(作为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根据 1986 年《破产法》第 123 节被认为无法偿还其债务,或者(作为个人)根据 1986 年《破产法》第 268 节被认为无法偿还其债务或不具备偿还债务的合理可能性,或者(作为合伙企业)存在任何符合上述任何规定的合作伙伴;

13.1.3. 客户开始与所有或任何类别的债权人进行谈判,以重新安排其任何债务的偿还时间,或者向债权人提议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折中方案或安排;

13.1.4.就客户(作为公司)清盘或与之相关的事宜提出申请、发出通知、通过决议或发出指令;

13.1.5.13.1.5. 另一方(作为个人)是破产申请或破产令的主体;

13.1.6. 客户的债权人或留置权人扣押或占有客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或者针对这些资产发起或强制执行抵押、执行、查封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对其提起诉讼,且该扣押或程序未在 14 天内予以解除;

13.1.7. 向法院申请委任管理者,或者法院发出委任管理者的指令,或者发出委任管理者的意向通知书,或者法院已向客户(作为公司)委任管理者;

13.1.8. 客户(作为公司)资产的合格押记持有人已经有权委任或已经委任行政接管人;

13.1.9. 某人有权委任接管人接管客户的资产,或者接管人已被委任接管客户的资产;

13.1.10. 在客户所属的任何司法辖区内,针对客户发生与第 13.1.2 条至第 13.1.9 条(含)所述的任何事件具有同等或类似效力的任何事件,或针对客户采取了任何程序;

13.1.11. 客户暂停、威胁暂停、停止或威胁停止经营其所有或几乎全部业务;

13.1.12. 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以致供应商认为客户充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受到威胁;或者

13.1.13. 客户(作为个人)死亡,或者因疾病或缺乏能力(无论是精神上还是身体上)而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或者根据任何精神卫生法规被视为病患。

13.2.在不限制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未能在付款到期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则供应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合同立即终止。

13.3.在不限制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或客户出现第 13.1.2 条至第 13.1.13 条所列的任何事件,或供应商有理由认为客户可能出现上述条款所列的任何事件,则供应商可以暂停本合同或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规定的服务或所有后续供货。

13.4.如果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

13.4.1. 客户应立即向供应商支付供应商的所有未付发票和利息;

13.4.2. 合同终止时,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受影响,包括因在合同终止或期满之日或之前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并且

13.4.3. 明示或暗示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

14.不可抗力

14.1.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超出供应商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是否涉及供应商或任何其他方的员工)、公用事业服务或运输网络故障、天灾、战争、骚乱、内乱、恶意破坏、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规则、法规或指示、事故、工厂或机械故障、火灾、洪水、暴风雨或者供应商或分包商违约。

14.2.如果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供应商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14.3.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供应商超过 4 周无法提供任何商品,供应商有权在不限制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立即终止本合同。

15.通用

15.1.转让和其他处理方式。

供应商可随时出让、转让、抵押、担保、分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并可以任何方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或全部义务分包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出让、转让、担保、分包、宣布委托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或义务。

15.2.英国脱欧

对于英国脱欧,如果任何一方认为脱欧的后果会实质性地增加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成本和/或降低其在本合同下的收入,并且/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根据本合同获取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则该方可就此通知对方,并应及时提供对方合理索取的该等后果的详细情况和证据。在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的十四 (14) 天内,双方应进行真诚探讨,并商定是否需因英国脱欧而对合同进行任何修改,以便本合同的规定能够确保双方的义务、利益、责任和风险与本合同签订之日相比保持同样的总体平衡。双方同意,针对本合同标的物征收关税和和其他相关贸易壁垒(在合同签订之日并不存在)应被视为总体平衡发生变更。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供应商根据第 9 条行使其更改价格的权利。

15.3.通知

向本合同当事方或任何相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该方的注册办事处(如果是公司)或其主要营业地点(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或者该方根据本条款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的其他地址(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则应发送至订单确认书中指定的传真号码),应由专人递送,或使用预付普通邮件或其他下个工作日派递服务,或者使用商业快递或传真服务。通知或其他通信在以下时间应被视为已收到:如果是专人递送,则为该人离开本第 15.3 条中所述地址时;如使用预付普通邮件或其他下个工作日派递服务,则为投寄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 9:00;如果使用商业快递,则为快递员送货单上签字的日期和时间;如果使用传真发送,则为传输时间。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法律诉讼的任何程序或其他文件的送达

15.4.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或变得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应将其视为最低限度的修改,以确保其有效、合法和可执行。如果无法进行此类修改,则相关规定或部分规定应视为已删除。根据本条款对某条款或部分条款执行任何修改或删除,均不影响本合同剩余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5.5.弃权

对本合同或法律项下的任何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提出时才具备效力,且不应被视为放弃追究任何后续违规或违约责任。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得阻止或限制其继续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若一方单独或部分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得阻止或限制其继续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15.6.无合伙或代理

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或不应被视为在任意方之间建立任何合伙关系或合资企业,也不因任何目的将某一方指定为另一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均无权以任何方式代理或约束另一方。

15.7.第三方

非合同当事人无权执行本合同条款。

15.8.变更

除本条件中的规定外,除非经供应商书面同意并签字,否则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引入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均无效。

15.9.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或其标的物或合同订立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纠纷或索赔),均应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据其做出解释。
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解决因本合同或其标的物或合同订立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时,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应具有排他性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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